|
霞浦县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八、外商投资的科学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中介服务项目,自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可全额予以奖励。
三十九、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新开发的滩涂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
四十、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十二、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十三、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免缴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四十四、外商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同样用于上述农业开发项目的用地,经批准,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其他生产性项目占有耕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十五、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地价可在原基础上下浮10-20%,对个别高新技术的大项目,可采取个案处理。
四十六、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用于建设生产性项目,以及投资举办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等社会事业,经批准可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经营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十七、投资生产性企业,经企业申请,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在两年内付清。
四十八、投资企业可优先在已规划的工业园区内选择使用土地。各类园区土地使用权按不同地价出让,每亩不超过5万元,并免交土地使用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转让。
四十九、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内免缴土地使用的一切费用。产权变更过程中,土地部门收费全部免收。
五十、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殊作用的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五十一、本规定由财政、国税、地税、国土、建设、工商、旅游、物价等部门负责解释。
五十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霞浦县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