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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印
霞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霞浦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的通知
霞政[2005]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全民招商引资氛围,现将《霞浦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霞浦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为加快霞浦经济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为我县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1、引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50万美元以上,200万
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按实际到资额的0.5%奖励。
2、引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200万元美以上,500
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资额的0.6%奖励。
3、引进外商投资生产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5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
到资额的0.8%奖励;引进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开始计奖,按实际到资额的0.4%奖励。
4、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世界500强大公司项目的,在同档奖励基础上增加
0.1%。
(二)引进区外国内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1、引进区外国内资金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实际注册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500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到资额的0.5%奖励。
2、引进区外国内资金投资生产性项目,实际注册资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以
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到资额的0.6%奖励。
3、引进区外国内资金投资生产性项目,实际注册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按实际到资额的0.7%奖励;引进区外国内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开始计奖,按实际到资额的0.5%奖励。
4、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内500强大公司项目的,在同档奖励基础上增加
0.1%。
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二、奖励对象和申请奖励程序
(一)奖励对象:
引进的投资项目获批准取得证照,并如数到位注册资本金、建设投产或竣工
的境内外团体、办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
(二)申请奖励程序:
1、项目引荐人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应到县招商办领取“霞浦县招商
引资项目登记确认表”,办理登记手续,县招商办建立跟踪管理制度。
2、奖励对象在投资项目金额实际到位后,应向县招商办提出申请,同时提
交下列材料:
(1) 霞浦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确认表;
(2) 投资商出具认定引荐人的证明;
(3)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工商部门的入资凭证;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项目无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
税务登记等复印件和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以上申请材料由县招商办初审,报县招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县政府
主要领导签字确定,县财政及时、足额兑现。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要追回奖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者的责任。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其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