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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它本县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规定
霞政[20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鼓励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企业年创产值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
的企业,县政府按构成县级收入增长额的60%给予奖励。
二、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财政收入部分,经企业申请,县政府审批,可给予50%奖励。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技术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
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
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2005年12月31日前,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
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2005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游戏机、台球、保龄球、美容美发、洒吧、茶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目录》内的资源做主管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企业利用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一、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
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二、企业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在符合独
立核算,能独立计算出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进
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四、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免征企业资质管理费及规费;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房产测绘费减半征收。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