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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我县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在
办理房地产变更时,经我县投资者申请,县政府审批,契税收入部分可给予50-100%奖励。
十六、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鼓励合资、合作改造和收购、租赁国有工业企业。
(1)与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国有工业企业现有的厂房、公用设施、土地等,经县政府审批,可按资产评估下降10-30%作为股份入股。
(2)购买国有企业,厂房、设备、公用设施等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县政府审批,可按资产评估价优惠10-20%出让。若兼并已倒闭、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如有安置相应数量原企业职工的,其闲置厂房、仓库、设备等,经县政府审批,可按资产评估价优惠20-30%出让。
十九、鼓励投资旅游业。
(一)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等
方式,将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出让给企业法人开发经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自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
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县政府审批,可全额予以奖励。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骨干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建筑材料发展基金等有关配套费用。有关建筑工程所需缴纳的所有规费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五)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岛、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25年(含建设期)。
(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产品全部内销。
(七)旅游客运公司所上缴税收中构成的地方收入部分,经县政府审批,可给予50%奖励。
(八)星级宾馆、旅游景区(含度假村)参照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缴纳费用。
(九)星级宾馆、旅游景区(含度假村)的工商、环保、卫生、防疫、治安联防等规费应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十)通往旅游景区(含度假村)的主干道纳入全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加紧建设。
(十一)旅游项目建议设贷款,由县财政负责争取上级专项贴息资金补助。
二十、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免收各种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生产性企业3年后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二十一、投资企业,免收城市供水增容费、规划管理费、建筑材料占道堆放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建筑材料发展基金总用量在50%以上的全部返还;建设工程监督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二十二、投资兴办机械、电子、食品以及农业、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申请设立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可分期到位。
(一)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1年内到位6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1年内到位50%以上,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