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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福建省霞浦县上海商会简称上海霞浦商会,是霞浦县总商会指导下的由霞浦在沪投资或经营颇有成效的企业家组成的民间商会,归口霞浦县委统战部。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结合霞浦在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章则。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遵纪守法,维护企业家的意愿;引导企业文明经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同舟共济、携手并进,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壮大企业规模,立足上海,发挥群体优势,为加强霞浦在沪企业在经济联合中的作用,为促进沪霞两地的经济发展,振兴霞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 参政议政,参与霞浦县地方事务和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对于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2. 积极宣传本会宗旨,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形势教育,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提倡爱国爱乡、敬业护业、遵纪守法,强化会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党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当好政府管理、引导民营经济的助手。 4. 组织会员探讨国内外形势,研究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经验,沟通市场行情、信息,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审计、工商、财务、融资、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对内对外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阔眼界,力求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6.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 7. 力求取得上海市区县级工商、税务、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加强与上海市当地工商社团等组织的联系。 8. 增进沪霞、外省市、地区、港澳台以及海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加强经济贸易往来,协助引进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 9. 促进沪霞两地的经济发展,努力为家乡的公益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10.切实做好企业内部资金协调工作,形成规模优势。 11.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行业特色,为逐步迈向企业集团化、规范化夯实良好基础。 12.承办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13.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本会大会闭会后,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理事会员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届中可以增补,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2)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3) 负责每年的工作总结汇报,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4) 建立奖罚制度,并付诸实施,负责每年先进评选活动; (5) 探讨商会内部资金协调等重大事宜; (6) 审议财务收支计划; (7) 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负责筹建在沪集团公司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内产生临时会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商会重大事宜的决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到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即生效。 第九条 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后,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条 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十二条 建立、协调工商、税务、执法、金融等部门的关系; 第十三条 商会租用较为中心的会址进行办公。
第十四条 凡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实绩显著的霞浦在沪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负责人(经营者)或在沪投资者,承认本会章则,履行会员职责,交纳基金、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总商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①具有推荐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享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③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④有权对本会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⑤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⑥企业在经营中发生被诈或发生内部纠纷时,有权提出帮助解决的合理要求; ⑦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资料等; ⑧对商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时,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①遵守本会组织章则,执行理事会决议; ②提倡无私奉献精神,热心、关心本会工作,为本会努力作贡献; ③必须按时交纳商会会费; 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严格遵守纪律,不无故缺席; ⑤认真完成理事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⑥严格遵守商会保密制度; 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禁嫖赌、斗殴、欺诈、销赃等违法行为; ⑧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⑨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⑩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 本会活动以务实、创新、高效、进取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 1.理事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决定。 2.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3.根据在沪企业的实际情况,会员活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分浦东、浦西片进行,必要时合并开展活动。 4.活动内容主要以探讨国内形势、市场趋势,沟通行业信息,交流先进经验。 5.组织各种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信息发布会。 6.举办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各类讲座、培训班,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7.开展国内外经营管理的经济交流,组织考察、访问。 8.开展适合会员的各种文体活动。 9.组织参加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 10.编印资料,出版商会内部刊物。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每年暂定五百元整,每届的每一年初上缴会费。 2.各种合法收入。 3.其它赞助。 4.若经费不足,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筹措。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主要用于专管人员的工资、租用会址等费用,出版刊物,聘请律师及日常团体活动等; 2.建立严格的经费报销制度,经费开支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审批; 3.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以便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奖励: 1.每年举行一次评选先进活动,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精于经营管理、遵纪守法、业绩显著的会员,经会员推荐、理事会评选,给予嘉奖。 2.嘉奖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组织旅游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罚: 1.一经发现有嫖赌、斗殴、欺诈、销赃等违法行为者,由理事会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理。 2.屡教不改者,经教育无效,处以重罚或开除其会员资格。 3. 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肃纪律,对无故不参加每次例会者,通报批评直至处罚。 5.对故意不执行本会有关决议的会员,将予重罚。 6.凡违背本会宗旨,长期不履行义务者,经理事会批准,责令其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县总商会备案。 7.奖罚制度实际细则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会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指派专人处理本会善后事宜,报请主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终止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章则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章则的制订、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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